江南区吴圩镇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 “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6-06-25 01:06:21 |   作者: 路障机

  2026年3月13日13时左右,位于吴圩镇明阳大道5号的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领导格外的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求妥善做好安抚和善后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求各部门务必格外的重视,加强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江南区吴圩镇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江南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政府副区长黄昌吉担任,副组长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乔李波、吴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青春担任,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吴圩镇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江南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明显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事故发生单位: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武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华军,成立日期:2024年03月05日,注册地址: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5号基材一车间东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DDW2MC0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门窗制造加工;建筑材料销售;门窗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孟某某,男,汉族,57岁,湖北省京山县人。系康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许某某,男,壮族,55岁,广西天等县人。系康武公司磨粉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024年1月,广西博虎木业有限公司将吴圩镇明阳大道5号的厂房车间出租给广西和亦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2026年1月,广西和亦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租赁的吴圩镇明阳大道5号厂房的基材车间西面部分租给康武公司,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涉事设备:塑料破碎机,厂家:常州茅越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重约2800kg,电压380V,主电机功率55kw。有设备简介及操作指导手册,无设备铭牌和出厂合格证。该设备用于PVC管材、板材、边角料等物料的破碎回收,主要由启动柜、机台、电机、进料斗、破碎仓、出料管组成。

  2026年3月13日10时,康武公司磨粉工人许某某在操作塑料破碎机过程中,发生物料卡机故障,需对破碎仓进行清理。电工段某某和许某某即开展故障排除作业,二人先行对破碎机进料斗实施拆卸,为后续清理堵料、排除一些故障做准备。作业至中午停工休息时,破碎机破碎仓进料斗处于、无防护状态。13时许,许某某独自返回检修现场,继续开展堵料清理工作。作业过程中,许某某上半身不慎被破碎仓内运转的滚刀卷入,头部被滚刀击中受伤。13时10分左右,工人杨某某返回车间上班,发现许某某伏在破碎机旁失去动静,当即切断破碎机电源总闸,并呼喊其他人员赶赴现场救援。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马上拨打120等待救援,120、119先后到达,约20分钟后,许某某被119消防人员从塑料破碎机破碎仓处救出,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其已死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许某某,男,壮族,55岁。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人民币。

  事发地点位于江南区吴圩镇明阳大道5号康武公司车间西面位置。事发塑料破碎机位于距车间南门口西面9米处,该设备长1.9米,宽1.8米,高1.7米。距破碎机东面1.2米靠墙体处有一台设备启动柜,破碎机机台高度0.8米,机台上安装有一台三相异步电动机,未接地。电动机后30厘米处安装有塑料破碎仓,仓口长1.5米,宽0.57米。仓内有四组并列的圆轴式滚刀,每组滚刀配备5把刀片,刀片规格为长0.38米,宽0.9米,厚2.5厘米。破碎仓内壁中部、破碎品收集盘及滚刀轴第一、二组的滚刀上有多处血迹、人体组织及衣物碎片,仓口外机台处散落有塑料碎板。距破碎机北面15米位置停放一辆叉车,叉车臂吊着从破碎机拆卸的进料斗,进料斗长1.5米,宽0.7米,高2米。

  许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检修破碎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未切断设备电源即开展清料作业,被破碎机滚刀卷入破碎仓,导致事故发生。

  1.康武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员工未按设备操作手册作业的安全风险隐患。

  2.邓某某,康武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孟某某,康武公司总经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设备操作手册的行为。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6年3月13日13时18分,江南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收到南宁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称在吴圩镇明阳大道5号康武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江南区应急局立即报告城区政府领导、江南区委值班室,并通知吴圩镇政府、江南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处置。

  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发生后,江南区应急局、江南公安分局、吴圩镇政府等部门信息报送及时,应急救援迅速,善后处置得当,社会秩序稳定。

  康武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员工未按设备操作手册作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邓某某,康武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孟某某,康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设备操作手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许某某,康武公司磨粉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检修破碎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未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未切断设备电源即开展清料作业,被破碎机滚刀卷入破碎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江南区吴圩镇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暴露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存在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等问题。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事故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危险作业的风险管控,制定并落实作业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感,认真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是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本次的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部门监管职责。针对性组织并且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案示警、风险提示、案例剖析等方式,切实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深入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排查企业新设施安装、新项目建设、新工艺应用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对无资质施工、违规违章操作、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切实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江南区吴圩镇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江南区吴圩镇广西康武新材料有限公司“3·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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